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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消费者越来越重视自身的权益保护,而大量的消费者受害案件都是产品责任案件,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产品责任保险可以及时的给予受害人经济上的补偿,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大力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开展的时间很短,缺少经验和法律环境,如何又好又快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成了我国保险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在参考大量文献和对实务有了较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产品责任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对产品责任险做了简要概述,对产品责任险的概念、发展历程、险种特点以及产品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价值做了介绍。
第二章对我国产品责任险现状进行研究,找出我国产品责任险发展缓慢的制约因素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我国责任保险起步较晚,直到1980年原人民保险公司才开始承保产品责任保险,开展二十余年来业务量一直不大,发展缓慢,近年来,随着政府对责任保险的普及和推广,产品责任保险的速度有所加快,但整体仍无太大起色,究其原因,有以下四点:第一,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不完善。首先,我国至今还没有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是由许多法律中的相关法条组合而成,各项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够严密,协调性较差,造成了法律的操作效率降低,其次,产品的归责方式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混合归责制度,两个适用标准混合使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不便,且不利于监督和威慑产品销售商的行为;最后,法律对缺陷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惩罚太轻,精神赔偿制度不健全,惩罚性赔偿不为法律所支持,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第二,保险人存在的主客观原因阻碍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主观方面保险人迫于盈利的压力不愿将过多的精力投入到这个保费收入低且赔付率高的小险种上。客观方面,保险人的经营水平不高,很难经营好产品责任保险这个专业性很强的险种。我国现广泛使用的产品责任保险条款系二十年前原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内容陈旧,设计简单,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此外保险公司缺乏即懂保险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短缺少经验积累导致核保力量薄弱,费率厘定缺乏科学依据等都制约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这些因素成了保险人发展责任保险的瓶颈。第三,有效需求不足。部分有潜在需求的厂商因产品责任保险缺乏应有的了解而无从投保,有些厂商保险意识薄弱,对风险抱有侥幸心理不愿投保,更多的厂商因为没有高额索赔的外界压力所以没有投保积极性。第四,政府对产品责任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随着建设“和谐社会”进程的推进,政府对责任保险这个正外部性很强的险种给了很多的扶持,使责任保险的发展有了长足进步,但是对产品责任保险的关注程度略低于公众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使它的发展落后与公共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
第三章介绍美国、日本、德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发展情况及他们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启示。美国是最早实行严格责任制度的国家,且处罚力度很重,法律近乎苛刻,因此所有进入到美国市场的产品都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这使得美国产品责任保险市场高度发达,但是过重的赔偿责任也逐渐显露出其弊端,企业背上了过重的赔偿负担导致竞争力下降,不少保险公司也不堪产品责任保险的高赔付率而破产。日本和德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历程较相似,他们和我国在同一时期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和我国不一样的是,日本和德国在确立了严格责任制度以后就迎来了产品责任保险的高速发展期,在随后的十几年内基本上普及了此险种,很好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且两国法律对缺陷产品责任方的处罚力度适中,既能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又不致削弱企业活力,日德模式在消费者的利益和企业的责任之间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平衡点。笔者认为日德模式符合我国国情值得我国借鉴。
第四章提出发展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对策。我国应该从三方面入手来发展产品责任保险:第一,完善法律环境。颁布单行的产品责任法、加强立法的科学性、确立完全的严格责任原则、扩大产品的内涵、完善缺陷的定义、加大对缺陷产品责任方的处罚力度。完善的法律环境是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第二,保险人要重视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提高经营水平。积极开发新产品、合理控制风险、完善查勘理赔服务。第三,政府也应积极支持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要加大宣传的力度,特别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在推动责任保险发展上有所作为,相关部门要对容易造成公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产品建立强制保险制度。保监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应鼓励成立专业的责任保险公司,促进责任保险的专业化发展。
产品责任保险的完善和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希望笔者的文章能给探索中的中国产品责任保险市场一点点启示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