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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当前国际贸易与投资领域内规则体系的多元化发展的背景,国际争端当事方可以运用不同的争端解决程序解决纷争。解决相同或类似纷争的争端解决程序存在于同一时空中时,相应的管辖权冲突就更加突出地呈现出来。在美加软木案中,争端当事方为了寻求尽可能多的救济渠道及提高救济成功率而启动多个争端解决程序,其中不仅同类模式(诉讼或仲裁)下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构成平行程序,WTO与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这样的跨模式争端解决机制亦满足了平行程序的构成要件。但从后者的本质来看,跨模式争端解决机制平行程序现象实质为管辖权重叠问题;WTO与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的管辖权重叠与一般管辖权冲突导致的后果类似,主要包括冲突的事实认定及对同一法律概念的冲突解释与适用问题,同时使得相关判决/裁决的终局性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前述问题的根源不仅在于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律规则界限的日趋模糊,更在于WTO与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本质上的程序性冲突,且各自争端解决规则也没有对两者之间的冲突做出规定。针对WTO与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之间存在的管辖权重叠问题及其后果,笔者对现有解决争端解决机制间管辖权冲突与重叠的相关模式进行了分析,主要从争端解决机制自身运作模式以及争端解决机制间关系入手,通过结合现有解决管辖权与裁判冲突的一些方法来尽力完善。此外,笔者认为,从条约规则方面来说,BIT或FTA的缔约方如能以自身现实情况及利益为基本考量,在条约中灵活运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并视具体情形对其进行恰当界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从条约的制定层面缓解可能出现的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重叠问题。从判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角度而言,可通过将相应符合WTO规则的一些仲裁裁决纳入到“公共政策”的范围内,亦能部分地解决管辖权重叠带来的投资仲裁裁决与WTO判决的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