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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更名的随意性、盲目性是我国目前地名变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对重要历史文化路名的更改不仅给当地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更为重要的是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朱广义等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道路更名纠纷案(以下简称“祭城路案”)即是由公共利益受损而引发的道路更名争议第一案,其背后附着了超越人身权、财产权之上的历史文化传承和精神权益保护,为司法机关介入道路更名行政纠纷开辟了先河,具有重要法律研究价值。论文以案例事实为基本立足点,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围绕“祭城路案”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以及司法审查三个问题展开论述。论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祭城路案”的受案范围分析。主要从道路更名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殊精神文化权益的行政诉讼法保护两方面展开。首先,通过对相关概念和理论知识进行梳理辨析,得出道路更名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对物行政行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讨得出此行为具有可诉性。其次,特殊精神文化权益的行政诉讼法保护则主要在于对“合法权益”范畴的理解,通过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两个不同视角分析,得出精神文化权益同样受行政诉讼法保护,本案所诉请保护权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部分是“祭城路案”的原告资格分析。从法律本意、司法解释、“三要素说”和保护规范理论四个角度对“利害关系”标准进行不同观点阐释,进而对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原告资格认定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制度和实践经验,试图论证在我国授予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此为“祭城路案”利害关系人的司法救济提供法律保障。第三部分阐述“祭城路案”的司法审查。此部分先行介绍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审查的旨趣,进而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探讨道路更名这一新类型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模式。其中合法性审查又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展开,注重强调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在程序审查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