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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使用人侵权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和第35条分别就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使用关系、个人之间的使用关系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使用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的法律从实体及程序上进行了规定,再加上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对而言,相关法律关系的认定、赔偿责任的确定、争议解决的程序及方法都比较健全。而对于个人之间使用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则相对规定较少。关于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来认定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如何认定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过错以及如何区分过错程度等问题,直接关系到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但对此相关研究还不多,且由于之前法律规定较少,故实际判例的结论也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为此,本文就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法律关系认定、过错划分、侵权损害赔偿等方面,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结合国内外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实际判例,对于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就有关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判例,对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进行比较,归纳总结劳务关系的定义、特征及认定条件,从而通过分析主体条件来解释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含义;其次,本文对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几种事实进行分析,以区别对外造成的第三人损害及内部造成的劳务提供方或者劳务使用方的损害;第三,本文对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侵权性质进行分析,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认定,并结合过错的定义、程度、认定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提出降低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者风险的处理对策;最后,通过上述各项分析,本文对在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进行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