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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司法克制原理是随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逐步确立。这与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的地位有关,也与不同历史时期大法官们在具体审判实践中所体现的克制品格有关。本文就试图在梳理美国最高法院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对司法权的克制特性进行研究,并将之与目前在中国颇为流行的“能动司法”相比较,最终得出在司法权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司法的克制特征始终是主旋律,能动司法只是司法权在历史的某些时刻发生的“变奏”。 本文的第一章将美国司法权放在美国整体政治现实中进行考察。一般情况下,此时司法部门并不可能获得社会的尊重和权威。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要解释这种现象,就必须将目光转向行政权和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在美国,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权具有强大的政治优势,因其效率性和技术性的要求,行政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着相当大的社会调控职能。议会作为现代社会的民主基石体现了多数人统治的意志,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以最高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权在本质上是具有“反民主”特性,大法官并非由选举产生,也不对选民负责。基于以上两个原因,司法权在面对行政权和立法权之时必然我采取一种谦恭的态度来行使自己的权力,树立自己的权威。 第二章首先厘定司法克制的概念,认为司法克制是指在宪政的基础上,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依据宪法解决立法或者有关社会政策的有效性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引季刊》对此概念进行进一步的说明,从案件争议、诉讼资格、政治问题、先例作用以及礼让要求五个方面论述司法克制的具体内涵。 第三章是对美国司法克制历史的描述和刻画。从1776年美国建国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实现司法权的扩张,马歇尔通过对相关议题的视而不见避免了与行政权的直接对立,确立了司法权威,首次在国家层面实现了司法审查权。在此后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则从反面揭示了法院不遵守司法克制的后果。1865年南北战争到经济大萧条时期,虽然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联邦最高法院保护绝对自由经济,但是随着福利国家的发展,行政优势逐步显现,沃伦法院有力的保护了人民的权利,维护美国社会最基本的政治秩序。应当指出的是,即使是在司法最能动的时期,最高法院也是很少改变既定规则。 第四章通过论述司法克制的理论基础——包括民主渠道的优势、司法资源的有限以及自由裁量权的缺陷——说明司法克制存在的必要。第五章着重从中国现实出发,在上述四章对克制司法论述的基础之上对中国能动司法存在的可能进行探究,最终在司法规律的意义上得出司法克制是司法的本性,不尊重司法规律的“能动”可能不利于中国司法改革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