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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征地补偿主要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产值倍数补偿标准,该补偿标准以征地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数作为征地补偿,不足以补偿失地农民的长久生计。现有征地补偿标准有待提高,这在学术界已经达成一定的共识。但是,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究竟应该如何提高,提高到什么程度才是合理的,才能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众说纷纭,缺乏统一合理的理论基础作指导。本文对我国征地补偿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理清了我国征地补偿过程中的产权关系,提出征地合理补偿理论,以期为进一步确立合理的补偿标准提供理论指导,为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建立理论基础。
本文针对我国征地补偿过程中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现实问题,以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博弈理论、外部性理论以及土地市场理论为指导,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从研究我国征地补偿现状入手,通过对我国征地补偿过程中的产权关系的分析,发现现有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着征地所有权价值补偿不充分、未建立征地发展权价值补偿以及征地补偿价值分配不合理等问题。
通过研究分析,本文作者认为,我国现有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在于征地所有权价值转移不明晰、征地发展权价值归属不明确以及征地补偿价值分配不规范。其实质在于征地补偿过程中产权关系不明晰,缺乏统一合理的征地补偿理论作指导。因此,本文基于合理的产权关系,提出征地合理补偿理论,从征地所有权价值构成、发展权价值归属以及征地补偿价值分配几个方面提出合理补偿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征地合理补偿价格测算模型,给出征地合理补偿价格评估方法。同时,以天津市为例,运用征地合理补偿理论及其价格测算模型,重新测算天津市征地合理补偿价格。通过实证的方法证实了征地合理补偿理论的合理性。
本研究表明:为了解决我国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我们应该以征地合理补偿理论作指导,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足额补偿征地所有权价值;2)合理补偿征地发展权价值;3)按比例分配征地补偿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