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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高科技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诉讼案件中涉及到专门性、复杂性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些专门性问题往往超过法官所能掌握的知识范围,令他们无所适从。为了弥补法官所掌握的知识领域上的局限性,帮助他们对这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判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别采取了专家证人和鉴定人两种制度,让专家参与到诉讼之中解决这些专门性问题,两种制度各有自己的特色。我国现行的鉴定制度偏向于大陆法系的做法,当法官遇到无法自行判断的专门性问题时,可以委托中立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该制度在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足。为了改革现有的鉴定制度,通过比较借鉴英美法系相关的专家证人制度,我国创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该制度对于改变鉴定结论难以质证、法官过度依赖鉴定结论的局面、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诉讼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由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以及在诉讼中所发挥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专家辅助人制度由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规定。但由于该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均较为原则,在司法实践和具体适用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资格如何确定;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尚不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效力如何认定等。有鉴于此,有必要对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以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及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为切入点,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的介绍比较,针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尝试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选任、诉讼地位、意见效力及采信、程序设计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想。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概述。介绍一下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概念,并就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鉴定人、证人、诉讼代理人等概念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专家辅助人的特点。第二部分是介绍域外的相关制度。通过介绍域外一些国家关于专家参与诉讼解决专门性问题的相关成熟的立法经验和法律制度,以期对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进行介绍,分析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借鉴域外法律制度来探讨一下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