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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作为股权设置运作的一种方式,在商事活动中拥有较多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为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实现资金有效配置最大化。同时股权代持亦在较大程度上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为投资主体隐藏个人隐私提供一种有效路径。通过股权代持,可以将股权集中于特定股东,通过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因为股权代持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等因素存在,投资主体为利益所驱使,利用股权代持来规避法律政策规定,最终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亦分别承担了相应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出台在承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同时也为股权代持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对股权代持相关问题有所涉及,主要对股权代持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尽规定。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股权代持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与此同时通过法律对比分析,我们发现实际出资人显名过程中相关法律设置的门槛和条件并不统一,笔者认为应当参照股权对外转让的相关规定,统一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通过典型案例引入,将股权代持的纠纷类型主要归为几类:(1)股权归属、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及其法律后果;(2)股东资格确认;(3)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利益平衡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文章对信托关系、代理关系和合伙关系的理论分析对股权代持法律性质进行认定。股权代持法律性质的认定,一方面是为了通过明确其性质从而找到其适用的法律范畴,另一方面是为了通过相类似的制度分析,借鉴它们的合理性措施及规定,为股权代持的解决提供指引。通过分析,笔者最终认为应从股权代持合同制度建设以及完善股权代持中的股东资格确认两大方面解决股权代持相关法律问题。股权代持协议和股东资格作为股权代持重要问题,如果能将这两个关键问题解决好,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股权代持制度进行很好的完善。对于股权代持协议主要通过借鉴信托、代理制度合理性规定,同时明确协议主要内容,通过加强股东出资证明的管理,及时有效进行股东名册置备和变更,设置严格的违约责任,同时通过股权代持协议公证制度的构建更好的保护二者权益,减少相关法律纠纷的发生。对于股权代持中的股东资格的完善,笔者建议将实际出资人显名成为公司股东的门槛与股权对外转让时条件进行统一和衔接,规范股东出资证明,从而更好的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文章主要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实证分析,总结司法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纠纷类型。同时对合同法和公司法范畴进行研究,根据合同法中有关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探究是否可以借鉴相关规定,进而突破股权代持协议合同相对性的规定,从而为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权利保护提供更好的救济路径。此外,文章在股权代持法律性质认定一章中,通过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理论剖析,总结提炼其原理,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合理性建议。综上,文章分别从股权代持的基本概述、成因,现行立法规定及现状,股权代持纠纷类型及问题,股权代持法律性质界定以及股权代持制度建设等方面来梳理整篇文章的脉络。与此同时运用法律实证分析、中外比较研究及历史分析方法,对股权代持进行充分了解,从而为股权代持制度建设提出合理性建议和制度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