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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是维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重要因素,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最初保障。由于各种原因,在设立公司和经营公司的过程中,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处处可见,股东出资纠纷频发,严重侵害了已出资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加以规制。我国新《公司法》中对股东出资义务、出资责任的规定虽有所完善,但仍有欠缺,无法满足现实需要。鉴于股东出资制度的重要性,为构建完善的出资制度以及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加以合理规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股东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进行深入研究,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做相应检讨,得出完善之策。全文共分四章。从股东出资义务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股东出资义务的有效履行及违反出资义务的形态,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最后总结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建议。第一章:股东出资义务概述。首先分析股东出资义务的特征及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意义,以突出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加以规制的必要性。其次,探讨股东出资制度的基础——公司资本制度。资本制度的整体价值取向决定了股东出资制度的范围与边界,在立法过程中,对股东出资形式、方式的限定以及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规制都受到其所选择的资本制度的影响。通过对比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反思公司资本制度、出资制度的价值取向,分析我国现行的资本制度。第二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认定。首先分析了股东出资义务适当、有效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出资主体真实,合法,出资形式、结构合法,出资及时、充分。在此基础上得出出资义务的违反是指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未及时、充分出资的违法行为。其次分析违反出资义务的具体形态。最后,明确抽逃出资不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形态,瑕疵出资是违反出资义务表现形式之一。第三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首先分析违反出资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公司成立前为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针对不同责任对象区分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本章集中探讨了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以及未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第四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建议。本部分结合第三章关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析,概括我国法律的不足,包括民事责任地位薄弱、责任体系失衡:民事责任形式单一、内容残缺不全;缺乏有关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等。提出合理规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建议,包括修补股东出资责任立法缺陷,构建完整的出资责任体系;限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引入失权催缴程序;完善股东出资义务违反的救济方式:明确违反出资义务的归责原则,合理确定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