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矿区环境恢复治理问题的解决也需要实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作为矿区环境恢复的应对方式,我国应当尽快使生态补偿制度在矿产资源领域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在具体制度构建之前,需要介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基本理论,从法学界定、补偿原因、补偿法律关系等角度给予概括性阐述。之后对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梳理,介绍生态补偿制度探索的现状。在此基础上,阐述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制困境。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应当拥有完善的立法体系。形成环境保护基本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制度的保障规范。同时在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使法律制度紧密联系地方生态补偿实际,构建起具备操作性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应当明确主体责任。法律制度应当拥有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明确不同主体在补偿活动中能够发挥的作用和所应担负的职责。补偿活动中不同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应当获得法律规范的调整,通过不同主体的合作,共同推动补偿效果的实现。法律制度在设定生态补偿主体的权利义务时,应当充分重视生态补偿过程中主体的复杂性。对于补偿主体、受偿主体以及监督主体权责的规定,应保持规范性与明确性。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主体制度规范,应当确认各种主体在补偿活动中的独立的法律地位,保障其独立参与补偿活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应当确立明确规范的实施标准与实施方式。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有科学规范的依据。补偿行为的选择,应当注重发挥不同补偿方式的优势,将政府补偿与市场化补偿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生态补偿良好效果的实现。生态补偿制度需合理运用财税调节手段,科学高效地筹集、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生态保证金制度的创新,需要公平设定企业权利义务,形成生态补偿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