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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险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其被称为是“灵巧的社会调节器”。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保险法领域中是一项很古老的法律制度,它在借鉴民法中关于代位求偿制度相关规定的同时,也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2月28日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虽然对原保险法中很多规定进行了一次大幅度的改动,但是对于保险代位权方面的修改却很小。因此,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规定的仍然过于笼统,存在诸多疏漏以及模糊之处。这就导致理论界对保险代位权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行使名义及法律规制等方面存在很多争议,实践中也出现了混乱的问题,使得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遇到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在本文中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立法和判例,结合我国保险实践的发展,对现行保险代位求偿相关立法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国《保险法》的一些认识和看法。希望通过自己的现实努力,能为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一份力量!本论文首先研究了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从介绍它的起源和历史发展着手,重点讨论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和损害补偿原则,最后得出保险代位权存在的必要性。其次探讨了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规定,通过研究相关法律,并且联系实际现状,总结出这一制度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为最后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做铺垫。再次,本论文分析了英美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和实践中日益成熟的司法判例,在此基础上提出发达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最后,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