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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上世纪80年代初始于深圳,1984年后在全国开始逐步推行。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正式颁布,从国家法律的层面对招投标作出规范,明确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体性作用,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由于受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权力运作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招投标程序设置不合理等因素的影响,这一制度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探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腐败问题,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真正建立。
本文从行政管理学视角,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访谈法,回顾了招投标制度的由来,总结了广东开展这方面工作的做法和成效,分析了最近几年广东查处的典型案例,并进而指出了在引入招投标制以后,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疏于管理、缺乏有效监督造成的,但也有些是我国现行体制机制造成的。针对以往专家学者提出严格管理、严格程序的对策建议,本文结合西方发达国家在工程招投标方面的经验和启示,提出要把治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处理,绝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提出的对策建议有:要区分公共工程和私人工程的招投标,以明确监管对象:要在国家层面对《招投标法》进行重新修订:逐步取消以单位为对象的资质评估制度;规范政府权力运作;逐步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