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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问题愈来愈凸显,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从法律层面以及政策层面为环境相关问题的规范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在短短十几年间,对于环境规制的实体法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环境问题的解决除去对实体立法的依赖,很大程度上也需要通过程序法的支持保证运行体系的通畅。因目前我国对于环境程序的规制主要依赖于传统三大诉讼的规定,而环境问题所引起的环境纠纷在环境司法过程中一般不只涉及单一或民事或刑事或行政诉讼。其出现一般都是同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二者或三者的方式或者专门立足于环境特殊性的特有方式。所以现阶段对于环境纠纷的规制,不能仅停留在传统实体法设立方式或单一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传统诉讼法层面。我们需要针对现行的环境问题、环境法庭审判方式对环境纠纷进行处理,根据环境问题出现的特质,对传统三大诉讼进行传承和突破,以探寻出适应环境特色的环境专门诉讼制度。本文就主要在探索专门环境诉讼规则的过程中,明确环境诉讼的理论基础及保护公益的诉讼目的,根据近些年相关环境实体法、程序法的立法进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建构进程等进行整理归纳,同时结合我国传统三大诉讼法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等新兴多元诉讼方式进行矛盾整合,从环境诉讼基本制度、环境诉讼主要程序设置以及配套保障制度设置几个方面以探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诉讼制度,为现阶段审判机构专门化提供审判程序依据,保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系统性,完善环境法制,进而为公众环境权益的实现提供程序法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