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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与续期、地上建筑物归属与补偿问题一直是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就表示房屋所有权失去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支撑,房屋所有人的建筑物权益就会因此受到质疑,成为一个“悬空”的权利。而我国法律关于此问题的规定还有欠缺和空白之处,实践中必然给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带来很多麻烦,因此需要继续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则十分简陋,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明显具有滞后性。因此,本文在借鉴域外法律、参考我国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对此问题加以分析,旨在为该问题的更新与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在未来全国面临众多地产使用权到期时,国家行政部门能有一套完整的应对解决措施。除导论和结语外,全文一共五个部分。首先,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了理性分析,通过介绍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物权法》关于此问题的相关规定,总结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缺陷之处,主要表现在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权益保护的力度不够,造成了对个人物权的侵害。文章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分类总结了问题所在,然后又分析了造成上述问题的制度性原因: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与建筑物私人所有权的分离;城市土地有期限利用制度;“重土地、轻房屋”的房地一体主义原则。由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制度性因素,因此只能从法制上加大对私人物权的保护力度。其次,介绍大陆法系的地上权制度和香港的土地批租制。本文从立法模式上分析了地上权制度和土地批租制,指出地上权制度在“保护土地使用权”和“保护地上建筑物权益”方面以及土地批租制在“土地使用权的续期”方面都有比较成熟的法律规则,对我国法律制度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第三四部分主要介绍期限届满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与续期、地上建筑物的归属与补偿问题。文章详细比较分析了德国、日本的地上权制度,以及香港的土地批租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参考国内学者的观点,提出了解决我国当前难点问题的建议,并分析给出了立法理由。最后一个部分,文章提出了解决上述各问题的立法原则和具体的立法建议。在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权的前提下,我国法律更应加大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力度。在现有城市土地公有制和城市土地有期限利用制度不可更改的前提下,应该一改过去重视公有财产的立法态度,转而加大对私人物权的保护力度。文章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分类,分别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期限和费用,建筑物的归属与补偿;为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