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项庞杂而深远的工程,它集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法律监督、普法教育等于一身,着眼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依法治国基本国策。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高校法制建设必然会迎来新一波的改革。大学生作为我国未来建设的中流砥柱,作为各行各业、各级骨干的重要来源,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深远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而各大高校作为高素质知识性人才的培养基地和重大科研场所的集中地,高校在加强法制化建设,提高领导干部、教师员工、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以及培养新时代复合型人才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同时,高校也享有决定该如何提高和完善社会主义高校法制建设的自主权利。当下,在法制建设工作以及高校“依法治校”方针政策正在如火如荼的展开,我们欣喜的看到长久以来的傲人工作成绩,但也不能否认工作中突显出的很多问题。伴随着“五五普法”(《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尾声的临近,新形势下的高校法制建设也应在此基础上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想得更全面,走出盲点和误区,为我们下一个五年普法规划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线索和思路。
高校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精英化的组成部分,面临着复杂多重的外部法律关系和内部法律关系。比如高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高校与社会的联系,高校与学生、高校与教师的关系等,构成了高校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完善高校法制建设有利于推动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本文认为,将高校视为独立的高等学校法人是较为合理的选择。高等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特别是有关大学的设置形态问题,已经很难用传统的国、公、私范畴进行分析和研究。原因在于这些概念本身就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不同国情重新进行集定。
作为宪法性基本人权之一的受教育权已经社会的普遍共识,在高校现实生活,却存在着很多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情况,如擅自更改学生就学、就业志愿;对考试作弊学生加取消学籍的做法;对品行有缺点的学生随意停课甚至开除;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等。在学生人格越来独立的背景下,学生要求享有尊严和公正评价的意愿愈发自觉和强烈,在学生之间因奖学金、各种荣誉评价、参与管理的机会以及就业等方面都存在竞争的情况下,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能否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的权利(包括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的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的权利,以及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等),成为学生高度关注、极为敏感的问题。而现实中,高校管理者在给予学生处分、批评、训教的过程中,存在相当多的不讲程序、不讲方法、主观随意、任人唯亲、违法违记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认为,在目前历史背景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从总的方面看,还是纳入公法性质,较为适宜。学生认为学校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诉诸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机制以获得救济。
在现实关系中,教师相对于高校是处于弱势的、被管理者的地位,但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教师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学校的附属物,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职业者,但却是相对独立的职业个体。教师与高校之间,尽管从聘任的形式来看具有契约性,但教师除了有拒绝或接受的权利之外,几乎所有的重要方面,都是由高校主导的,受高校管理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双方关系定位,以公法即行政法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纠纷,是事实的合理的选择。笔者认为,以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处理高校与教师关系的依据,还须以完善教师自治组织和权力为基础。
传统上,我国高校被视为政府的隶属单位,高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是内部行政关系。在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之后,教育法赋予了高校法人地位,明确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并运用行政分权理论重新构建两者权利、义务和责任。笔者认为,我国高校与政府教育主管机构之间的关系相对复杂,主要是因为大部分高校均为公办学校,从历史的惯性看,无论在管理关系还是产权关系上,都有着密切的关联。这也是造成目前高校政校不分局面的缘由。要实现高校与教育主管机构由传统的行政人治管理向行政法治管理的过渡,高校“去行政化”是关键。
本文拟从目前高校法治建设中突显的主流部分:高校法律性质、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高校与政府的关系等几方面着手,对当今中国高校法治建设若干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运用社会学统计等方法,提出完善我国高校法制建设的总体思路,期待能对高校改革以及高校法制建设乃至母校的发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