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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买卖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他们之间的贸易属于进出口贸易时,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的保理业务即为国际保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存在基本的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亦称销售商)、出口保理商、进口商(亦称债务人)和进口保理商。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方面,国际保理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蓬勃、迅猛的发展。国际保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理论上对国际保理的研究,特别是在国际保理的法律问题方面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基于此,本文将研究以下重要内容,除引言和结论外,具体包括四章:第一章:“国际保理业务概述”。主要分析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起源及其发展、业务的种类及运作机制;最后,把国际保理与几种相似法律行为进行比较,从而体现了国际保理的特殊性质。第二章:“国际保理的法律框架”。主要分析并论证了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以及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最后论证了国际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包括: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的法律关系;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进口保理商与供应商的关系。第三章:“我国加快发展国际保理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多个分析了我国国际保理存在的问题,然后从理论上论述了我国加快发展国际保理必要性。第四章:“我国国际保理法律框架与相关立法建议”。本章是文章的重点章节和落脚点。主要内容:我国国际保理的法律框架,包括: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国际保理的基本法律框架;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的立法建议,包括:我国国际保理的立法发展现状概述以及调整和规范我国国际保理业的立法建议;调整及规范我国国际保理业的立法及相关建议,包括:出口企业应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国际保理;出口企业应树立商业信用的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商业银行应重视开发中小企业,加大营销力度;我国商业银行应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政府出台扶持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