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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西方国家近百年的金融业沿革史,实际上就是一个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分合过程。其中,可以将美国于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看作是进入典型的分业经营时期的标志,又可将美国1999年实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作为其回归到混业经营模式的里程碑,这一过程长达66年。在当今国际中,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经营模式。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业面临着全面对外开放、竞争日趋加剧的局面,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本文通过考察美国金融法发展的历史沿革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对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及混业经营模式的立法背景和法律制度进行了重点评价,并以经济、制度、金融全球化及金融控股公司四个方面为考察点,对美国由分业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进行了动因分析,归纳出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价值分别是不同模式选择的主要出发点,并系统地分别论证了分业与混业的各自价值取向,得出了各国立法者是基于不同情势在不同时期做出不同选择的结论。随后将视角转向我国国内,介绍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的现状及成因,从提高中国金融业竞争力、提高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压力等内、外部因素考虑,我国金融业必将向着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开始了愈来愈紧密的交叉实践步伐,出现了形态各异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践,金融控股公司综合了安全和效率两大因素,将成为我国进行混业的具体模式,但其仍存在许多风险,特别是在经济危机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亟须完善,因此主张借鉴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等业已成熟的立法经验和法律规则,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则特别是监管规则的制定,设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构建完善的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