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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腐败案件对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已经构成威胁,当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时,反腐败的理论与实践进展状况确系已事关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了。本文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产生及实施之际,选择这一课题进行探索,论述《公约》对腐败犯罪及其程序的规定,重点以我国刑事程序立法现状为比较,突出《公约》所独具的特色,目的在于寻找《公约》的规定与我国现实法律制度的比较差异,选择我国与之相协调并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立法改革的突破口。 全文共十一章,通篇以我国刑事诉讼与《公约》相协调为视角,分专题论述刑事程序改革与完善的制度设计,力求使我国反腐败斗争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同时,汇入法律国际化的主流。 第一章重点介绍了《公约》产生的背景、体现的价值以及包含的内容,目的在于对《公约》大体知晓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其背后的理念、形成的背景、以及精神实质所在,进而引申后面分章的论述。 遵循《公约》结构的顺序,在本文的第二章中,论述了预防腐败问题。依据《公约》“将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这一宗旨,本文以对腐败的预防与惩治并列这一特色,作为论述脉络。文章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阐述了反腐败政策的法治原则,强调了体现反腐败政策党内条规与国家法律相协调的重要性。论述预防腐败犯罪在刑事诉讼立法的构建中,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辩证关系,并提出将预防腐败犯罪纳入刑事诉讼立法的建议及论证。 对腐败犯罪特殊侦查手段的规定,是《公约》继《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赋予对腐败犯罪侦查机构权力的延续和扩大。我国现行立法显得较为滞后,尽快改变这种立法状态,完善特殊侦查手段,完善对物的强制措施立法,并重新厘定腐败犯罪被追诉主体,是第三、四章所及。 《公约》集各国、各地区法律精神的认同和融合,提出各种有利于惩罚腐败犯罪的诉讼机制。在具体研究诉讼制度改革的方案设计中,笔者在第五章提出三种方案:即因腐败犯罪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腐败犯罪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针对腐败犯罪提起的共同诉讼。 针对现实社会中一方当事人不积极应诉、消极回避审判而引发的诉讼过分迟延,外逃贪官难以绳之以法的状况,第六章提出了缺席审判制度的设想。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