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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设置的。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批捕权,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是统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批捕权赋予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来行使,以便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虽然我国的逮捕羁押期限和剥夺人身自由强度不亚于短期自由刑,但是,犯罪嫌疑人既无权对批捕质证、提出异议,也无权对批捕决定申请复议复核,逮捕制度具有不透明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产生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我国批捕权归属存在缺陷。
该文通过研究批捕权归属的理论基础,并且与国外批捕权归属做比较,分析了我国批捕权归属的现况及关于批捕权归属的不同观点,认为克服这种缺陷,完善批捕制度,就要改革现有批捕制度,在批捕权继续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前提下,引入批捕听证制度,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