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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制度,于17世纪起源于市场经济较早萌发的荷兰,历经几个世纪的不断完善,如今已成为金融市场上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核心是获得股价波动带来的利差,因此具有很强的投机性。为了消除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的有序和安全,融资融券担保制度成为各国的首要选择。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刚刚起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试点管理办法》)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制度作了概述,之后,沪深两地交易所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现存其他法律制度存在相冲突之处,学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论不休,因此,本文以此为切入点,试图探寻解决之道。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本文的研究文献综述以及研究的路径和方法,这一部分给全文以指导性说明。正文分四章:第一章为融资融券交易及担保机制概述。首先,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简要概述,对其进行界定并分析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法律关系,在评价其效用和风险的基础上,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其次,对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特征及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我国融资融券的交易流程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通过不同账户之间的串联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和效率,担保制度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关系也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等。第二章为我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法律困境。首先,梳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由此得出结论:我国融资融券的担保模式为信托架构。但是如此设计却与我国现行法律相冲突,由此引出了本章第二节的内容。一方面,我国融资融券的担保机制与我国信托法相冲突,违背了信托法理;另一方面,我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与我国传统民商法原理相冲突。正是因为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才有必要予以完善。第三章为域外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比较研究。笔者选取了融资融券担保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对担保法律关系主体、融资融券保证金、融资融券保证金的管理等内容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在融资融券担保法律性质上,美、日及我国台湾地区采取了实践模式的路径,在立法建立起一种融资融券担保的体系架构和操作模式的基础上,以实现融资融券的安全性和便捷性为指导,在司法审判和实务操作中加以认可。这种制度设计可以为我国争论不止的融资融券担保模式所借鉴,由此引出了第四章的内容。第四章为我国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通过对我国学界和实务界通行的信托说、让与担保说、质权说、账户质押说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前述传统学说均无法满足我国融资融券担保的现实需求,由此引出了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的功能主义思路。其次,分析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以功能主义为导向的可行性,一方面,金融市场的效率要求使功能主义的引入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域外的成功经验使功能主义的引入具有可行性。最后,对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结语是对全文的总结,笔者建议在引入功能主义的思路时,民商法的基本规则也应与时俱进,从而给金融市场法律制度的有序创新提供更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