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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不断的完善和发展,通过股份回购来进行市值管理、员工股权激励的公司逐渐增多。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要求比较严格,因此资本市场上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数量增长缓慢。直到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我国《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相关规定的修订案的通过,使得股份回购引起公众和上市公司的广泛关注。因此,在2018年我国进行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通过盈余或借贷获取的资金,按一定的金额将本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购回。美国最早开始进行股份回购,作为现金股利政策的替代走入人们的视野。随后,其他国家如荷兰、韩国、日本、希腊、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相继开始对其进行研究。从上世纪80年代起,外国学者便开始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上市公司的回购动机以及回购所引起的市场反应进行研究。很多学者研究了回购动机,包括股价低估理论、自由现金流假说等,而对于股份回购市场反应的研究,各国学者运用资本市场上的不同数据检验发现,股份回购会使市场在短期内产生超额收益,且在公告日前更可能产生负向效应,而在公告日市场开始出现正向效应。此外也有学者将股份回购产生的市场反应分为短期和长期分别研究。研究结果存在不同,有学者认为,短期内市场并没有产生明显的反应,而长期来看,市场反应显著为正;而也有学者认为在短期和长期市场均存在较为明显的效应。相比之下,由于我国大陆地区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且存在许多我国特有的问题,因此股份回购在上个世纪并不流行。而从2006年起,随着我国股权分置的改革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发行,我国进行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开始增加。但由于数据样本较少,此前我国学者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规范研究和案例研究,而此次《公司法》对于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相关要求的放宽,鼓励更多的公司进行股份回购,为本文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样本和较好的研究机会。本文以2012-2018年我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宣告的动机,结合资本市场上近几年逐步流行起来的股权质押以及发行可转债的融资方式,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和多元回归的研究方法,研究面临存在股权质押的控股股东控制权转移风险、可转债回售风险与股份回购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1)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更可能宣告进行股份回购;(2)股权质押的控股股东面临的控制权转移风险越高,上市公司越可能宣告进行股份回购;(3)具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更可能宣告进行股份回购;(4)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面临可转债的风险越高,越可能宣告进行股份回购。随后,以2012-2018年我国A股市场上宣告进行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不同披露类型回购公告的信息含量。首先通过手动整理将公告中披露的回购资金以及回购期限分成不同的情况(其中回购资金的披露类型包含两类:同时披露资金上下限的公司以及仅披露资金上限的公司;回购期限:从1个月到12个月不等),随后运用模型计算样本公司的平均超额收益(AAR)和累计超额收益(CAR),运用SPSS22.0对数据分组进行T检验,研究发现:(1)同时披露资金总额上下限的上市公司比仅披露上限的公司产生更大的市场效应;(2)上市公司宣告的实施期限越短,其所产生的市场效应越显著。针对以上研究,本文提出几点建议。第一,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动机披露的相关规定。第二,细化股份回购公告披露内容的要求。第三,完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