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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终身监禁"正式被纳入我国刑法。"终身监禁"的出现与适用被学界认为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其不仅极大地震慑了贪腐犯罪分子,而且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死刑的废除的步伐,为我国全面废除死刑奠定了良好基础。这一新概念的提出,一方面需要我们讨论其与我国现行刑法的衔接与司法适用问题,另一方面还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与分析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选择问题。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九)》所提出的"终身监禁"为基础,探讨新时期下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理性选择及体系构建问题,希望能为推动我国死刑的全面废除贡献力量。第一部分为"死刑替代措施的概述"。此部分首先通过对"死刑替代措施"概念的分析进一步明确死刑替代措施对于我国刑法发展的重大意义。其次通过对死刑的起源和存废之争的概述、国际死刑适用现状以及我国死刑适用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提出是为我国逐步控制及废除死刑的适用奠定良好的基础,以实现我国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刑罚的合理衔接。第二部分为"终身监禁的概述及性质"。此部分首先通过分析国外"终身监禁"提出的时代条件和发展过程,明确了世界范围内"终身监禁"的概念及其分类。其次,通过对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应的条文分析,结合国外的适用现状,总结出了我国现行终身监禁的实质为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无期徒刑。第三部分为"新时期下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理性选择"。此部分通过对国外相关国家关于"终身监禁"的立法及理论分析,结合我国学界关于死刑替代措施的理论争议,论述了将"终身监禁"型无期徒刑作为无期徒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在总则中进行具体规定并作为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可行性。第四部分为"新时期下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体系构建"。此部分通过对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的分析,提出"终身监禁"型无期徒刑只能作为某些"罪行极其严重"罪名的替代措施。对于其他死刑罪名,主张通过提高普通无期徒刑的最低服刑年限来实现罪刑均衡及刑罚衔接。第五部分为"我国死刑替代措施与刑法规定的协调"。此部分提出了我国死刑替代措施体系构建之后,我国刑法典中总则与分则中相应条款的更改以及相关重要问题的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