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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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新型权利,它的出现得益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早在上世纪50年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的学者便开始了对它的研究,并已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初步的法律保护机制。我国对该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仍处于初级阶段,现有法律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往往缺乏针对性。立法的缺失使司法实践陷入窘境,面对纷繁复杂的在虚拟角色商品化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争议,常常出现标准不一或有失公平的审判。理论研究是法律实践的前提,要从根本上解决虚拟角色商品化现象引发的问题,首先必须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概念、内容、客体、权利类型等进行系统性的研究,确立独立的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形态,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有针对性的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模式。  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基础之上,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概念进行定义,认为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指利用具有明显指示性、一定知名度、能够产生顾客吸引力的虚拟角色及其部分或全部的特征要素,对其进行商业性开发或许可他人使用,作为商标、商号、产品外观设计、产品包装和装潢、产品名称、广告宣传内容以及作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以达到促销商品或服务目的的一项权利。  关于这种权利的属性,有“新型人格权说”、“无形财产权说”和“新型知识产权说”等,其中“新型知识产权说”为我国大多数学者所采,笔者也比较认同这一观点。原因在于:第一,虚拟角色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符合知识产权的概念;第二,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的公共特征;第三,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一项不折不扣的私权,符合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本文通过研究各国现存的保护模式,分析我国当前保护所存在的优点与缺陷,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针对我国问题,提出完善的办法以构建合理的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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