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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作为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期间行使的第一项权利,是整个辩护工作的开端,会见权的充分行使对于辩护职能的发挥、控方权力的制约、平衡控辩关系的构造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突破性地确立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辩护权利也随之得到配套完善,对会见权的规定更是有了重大进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相比之前的确有明显改观,但许多问题依然存在并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其中缘故值得研究。本调查报告以G市的具体情况为例,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就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的问题进行实证调查和论述,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G市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分别调查了43名辩护律师和47名侦查人员,调查的内容涉及律师上对于刑诉法修改后行使会见权的总体评价、侦查人员对律师介入的态度、会见的时间和次数问题、会见安排的及时性问题、会见的保密性问题、会见录音录像问题、了解案件相关情况问题。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总结出G市律师行使会见权的主要特点。第二部分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调查发现主问题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通知制度不够完善;(二)代为委托律师的主体范围小;(三)会见交流的充分性不足;(四)会见交流的隐私性无法保证;(五)特殊案件的会见依然困难(六)与侦查人员沟通困难。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观原因为:(一)实践思维与法律理念存在差距;(二)部分律师素质偏低;客观原因为:(一)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四)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合理。第三部分是笔者针对进一步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权而提出的对策和建议,期望通过以下的措施,使律师行使会见权得到更好的保障和更大的进步,主要包括:(一)提升侦查人员法治意识,加强律师队伍的管理;(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具体包括:(1)确立自由会见原则,细化会见规则;(2)全面建立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得到法律帮助;(3)完善特殊案件的范围;(4)废除刑法306条,降低律师会见风险;(5)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制度,保障律师权利救济;(6)改革看守所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