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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不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收官之年,每一次的新技术革命必然会给经济带来巨大进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在迎来更多机遇的同时也会给相关法律带来诸多变革与挑战。随着数字技术时代的来临,海量信息可以简单、快捷且低成本的复制和传播,网络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也给著作权人的权益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侵权与合理使用之间的边界变得越发模糊,网络环境已经打破了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互联网已然成了著作权中没有硝烟的战场。在我国著作权个人使用规则被规定在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合理使用制度之下,相对于《著作权法》中的其他板块来说著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略显低调,在传统技术条件下,对于实体书籍、CD以及类似的其他类型的作品使用者很少会让著作权人感到是威胁自己利益的竞争者,过去的个人使用的复制形式对于作品本身的影响更是无足轻重。然而数字技术的出现潜移默化的改变了这一切,随着作品数字化、复制快捷化、传播便利化等网络传播的特点出现,作品的传播方式已经由复制品传播逐渐转向信息传播,在公民大众使用互联网进行下载歌曲、分享文件、转载网络文章等个人使用时,网络中“侵权”的现象也变得愈发普遍了。从立法现状看,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尚未对著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的边界做出明确的判断与阐述,外加立法模式的滞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缺失等使得原有的法律规定越来越难以应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使用规则的变化。从实践情况看,新技术的出现使得著作权个人使用的形式不再像传统技术条件下那样典型,P2P技术、临时复制与技术保护措施的产生与发展使得使用者在网络环境下渐渐的丧失了意思自治,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渐渐失衡,著作权个人使用规则乃至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都被进一步缩减。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外相关经验的总结显得十分有意义。其中德国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半封闭立法方式与版权补偿金制度、美国的因素主义立法模式、日本的技术中立修法原则均对我国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的立法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立法上,借鉴日本的半开放立法模式适当调整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则主义立法模式,明确著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的法律规范,进一步确定著作权个人使用的边界。在实践上,通过引入自愿集体许可机制解决P2P技术带来的著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空间受挤压问题,此种合作协调机制将网络环境下P2P带来的著作权个人使用问题由排异性的利益失衡困境转化成互利共赢的局面。同时将临时复制纳入到复制权范畴中以此受到法律规制,可以最大化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恢复著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的存在空间同时也顺应了世界潮流,更好的平衡著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