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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尤其是在2005年“重庆某女子被迫杀人案”、2007年“昆明卖淫女被迫杀人案”、2008年“平顶山夏某被迫杀人案”、2009年“洛阳段某等被迫杀人案”、2015年“宜宾章某被迫杀人案”等多起恶性案件发生的背景下,“被胁迫行为”逐渐引起中国刑法学界的关注。各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出自于其自由意志,则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司法实践案例中常常出现外在因素干扰行为人的自由意志,尤其是存在“被胁迫”这一外在因素时,行为人被迫做出了对社会产生一定危害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我们该如何正确面对与合理处置,将是本文的研究方向之所在。在国外刑法理论中,“被胁迫行为”被认为是“最难以定义与正当化的抗辩事由”。事实上,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被胁迫行为的研究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有关被胁迫行为的研究成果较为少见。我国不少学者认为被胁迫行为的具体描述与规制主要体现在现行刑法第28条中,但是往往讨论到此就戛然而止,没有对被胁迫行为的其他方面问题(如定义、成立条件以及性质问题)做出进一步研究,进而造成我国有关被胁迫行为的研究处于滞后状态,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构建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行为人如何处罚,目前的司法实践处理结果较为多样:有的行为人未受司法机关刑事起诉,其行为被认定为紧急避险或不可抗力;有的行为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胁从犯,按照刑法第28条减轻或免除其处罚;有的行为人则被当作主犯进行处理,被胁迫情节仅在最后量刑阶段纳入考量范围。上述类似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往往给民众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印象,进而导致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影响,而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我国刑法理论中有关被胁迫行为的研究及刑事立法的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本文除了导言部分外,主要分为以下三个章节:第一章,对被胁迫行为本身进行全面论述。具体而言,主要从被胁迫行为的概念界定、特征描摹、分类及应当减免刑罚的理论基础等四个方面分别展开。该章首先从“胁迫”由古至今的语义分析出发,进而探讨何为刑法学意义上的被胁迫行为;其次,从具备社会危害性、主观意志的不自愿性及胁迫本身具有紧迫性等三个方面,对被胁迫行为的特征进行深入探讨;再次,根据胁迫的程度、指向的对象、法律后果等三种不同维度,对被胁迫行为进一步剖析;最后,联系刑法的人性关怀及谦抑精神,阐述为何应当减免被胁迫行为的刑罚。第二章,联系我国被胁迫行为的立法演变、胁从犯在我国共同犯罪中的体系性地位及胁从犯刑事立法不足之处等三个方面,对我国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进行细致分析研究。该章中,胁从犯刑事规制的不足之处是核心部分,基于目前胁从犯规定有损共同犯罪体系的科学性、未对胁迫程度内容加以区分、与刑罚目的相冲突且与刑事政策相违背、罪名适用受限等四大问题,为第三章论述被胁迫行为在我国刑法规范中的重构做铺垫。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该部分参考域外被胁迫行为的立法概况,结合国内目前的相关论点,对被胁迫行为在我国刑法规范中的重构提出重构思路。该章在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被胁迫行为进行区别分析的同时,也注意联系我国司法实践,从而选择最适宜的重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