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SCM协定》规定,认定公共机构是认定补贴存在的前提,因此研究WTO反补贴争端中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对于积极应诉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以DS379案为视角,深入分析DSB在反补贴争端解决中认定公共机构的标准及对我国的启示。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通过对DS379案主要争议点的归纳引出本文的主要研究问题。第二部分分析DSB在以往反补贴争端中对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在DS273案中,专家组首次提出了政府控制标准。在DS296案中,专家组并未说明是否适用政府控制标准,但强调即使政府绝对所有某实体,也不能据此认定该实体为公共机构。在DS299案中,专家组也未说明是否适用政府控制标准,但表示是据以分析实体的决策过程认定公共机构。第三部分梳理并比较分析DS379案中DSB认定公共机构的两种标准。在DS379案中,中国主张适用政府职能标准,美国主张适用政府控制标准。专家组在经过论证之后认为应当适用政府控制标准,并依此认定中国涉案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为公共机构。上诉机构在经过论证后认为应当适用政府职能标准,并裁定不能认定中国涉案国有企业为公共机构,但因为中国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认定中国涉案国有商业银行为公共机构。有关比较分析主要从两方面展开:首先以DS379案为文本,从标准的提出、标准的内容、标准的论证、标准的适用四个方面对两种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政府职能标准更具合理性的结论。其次通过分析指出标准之争的实质即利益之争,政府控制标准正论为西方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工具,而从维护贸易自由和我国利益的角度出发,政府职能标准更具适当性。第四部分讨论WTO反补贴争端解决中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及发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检讨我国在DS379案应诉中的失策,并分析由此带来的启示。其次,分析我国可采取的其他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推进WTO规则的改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三个方面。第五部分结语总结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