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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以从现代自然法和美国立宪这一角度切入,分析了美国政制如何奠定在一种全新的现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并建构了一种世界新秩序。通过这一分析,本文阐述了美国建国和立宪在法律理论、政治科学以及政治哲学上所具有的特殊意义。 论文首先论述霍布斯和洛克和杰斐逊如何改造古典自然法。在古典自然法体系中,自然意味着一种正当的值得追求的秩序,但霍布斯打破了整个神学自然法体系,将上帝刻划为一个不可知的存在,将人描绘为一种受激情和欲望控制的动物式的存在,以及将自然状态描绘为恐惧所主导的世界。霍布斯的新自然法在打破传统的同时,并没有为人类获取尊严。而洛克则通过对人类创造力的歌颂和对上帝创造的自然的嘲讽,将人类理性的能力提高到了一个完全自主的高度。这种新型的立法为杰斐逊所接受,最终体现在了《独立宣言》中。 论文其次论述了美国宪法的性质及其教益。美国宪法是一种建立在自然权利基础之上的人为宪法,具有实证法的特征,但是,这种宪法是经过理性所引导的意志所制定的,其理论基础既不同于传统自然法理论中的法律发现理论,也不同于卢梭式的人民主权理论。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宪法是一种引导和提升人民理性的政治科学的实践。 宪法所要解决的政治科学实践的首要问题在于,如何通过政治科学的设计,为现代大国共和提供可能,从而解决强大与自由两难的问题。制宪者首先将共和国权力渊源归于人民,使共和大厦的合法性得到了最广泛的保障;同时又将共和制度设计的人性基石奠定在对人性的不信任基础上,为共和大厦奠定了风险保障。通过对共和的重新定义和精巧的制度设计,制宪者最终解决了大国共和的难题。 再次,论文通过辨析自然与历史这两个基本概念,分析了时间这一因素对于现代自然权利之上的美国宪法的挑战。在革命前,宪法被视为久远历史的产物。革命和制宪使得这种往后看的时间观被打破,宪法被视为建立在人类自然本性之上的超越时间的创造。演化主义的宪法观将将宪法看作自然生长的有机体。而共和主义学者则通过对共和主义自由观和对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强调,提出了一种特定历史时刻的宪法观。实用主义宪法观则将时间设想为一个无限连续的历程,但同时也否定了奠定在自然人性基础之上的政治科学的可能。这些不同的理论对建立在自然权利基础之上的美国宪法提出了挑战。 最后,本文从施特劳斯学派和共和主义学派对自然法与美国立宪问题的争论入手,思考了美国立宪的实质及其政治哲学意义。文章在肯定了施特劳斯学派政治哲学意义的同时,也对政治哲学的可能性提出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