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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由于两次世界大战所带来的惨重灾难,人权保护为国际社会所重视。人权发展到今天,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维护人权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促进人权已经成为人类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建立起来的联合国,在成立之初就将人权作为其要致力维护和实现的三大宗旨之一。人权活动成为联合国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联合国也在人权保护领域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本文着重对联合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活动进行考察,以期望得到一个较为明晰的概况。 联合国自成立以来致力于促进人权的保护和发展,其制定和通过了众多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文书和公约,为人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框架,同时也为人权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前景。《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虽然不是专门性人权保护国际公约,但是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接受,成为人权保护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对国际人权法的制定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联合国所制定和通过的其他人权国际公约成为国际人权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联合国至今所通过的70多个国际人权公约,涉及到了人权保护的方方面面,建立了人权保护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于人权事业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联合国在制定一系列人权保护文书的同时,也相应地建立了非专门性的保护人权机构: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等,和众多专门性的人权保护机构:人权委员会等。这些机构主要通过审议各国递交的报告,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来监督和督促各个国家切实地执行保护人权的职责,履行其所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另一方面,冷战之后,联合国的维护和平行动除了执行其以往的监督停火的职责之外,也加入了人权的内容。在90年代之后的十多年中,联合国在20多次维和行动中加入“人权功能”主要包括:人道主义援助;与当地难民进行沟通,调查和研究是否出现大规模的侵害人权的现象;帮助进行制度建设特别是司法系统的建设,监督选举和维护社会秩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 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联合国成立毕竟只有半个多世纪,其在机构设置、职能行使等方面仍然有缺失之处,其工作效率至今仍为大多数国家所指责;同时联合国的权力不是天赋的,来自于各个成员国的授权,因而其行动能力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制约。另一方面,联合国并不是一个世界政府,其制定和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只有在各个国家签订和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够生效,并不能天然地产生法律效力。与此同时某些国家将联合国的人权平台当成是国家间竞争的舞台,使得联合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工作备受质疑。 但是没有必要过度悲观,因为联合国成立半个世纪以来的实践证明,联合国是迄今为止最有权威性和活力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其可以在各个领域包括人权领域发挥其功能。联合国以其最大的全球性国际组织的身份能够更好的参与和引导人权的国际保护工作,相比地区性组织和人权非政府组织,联合国能够更好地协调国家间的关系,更好地促进各个国家的人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