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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观点认为垄断限制、排斥自由竞争的发展,垄断成了万恶不赦的对象。在西方国家被喻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便应运而生,其肩负着反垄断,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重任。但是,在各国反垄断的历史潮流中,垄断并没有完全消失,而且其中一部分还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这就为理论界提出了一系列不可回避的问题:垄断是否百害无益?是否应反对所有的垄断?笔者认为,垄断具有两面性,应有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之分。垄断未必会带来停滞和腐朽。相反,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内生机制,垄断在现实经济中不但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而且也有其合理性和历史进步性。 文章以垄断的合理性为主线,阐述了反垄断法豁免的理论基础,比较了反垄断法较为发达的美、日、德、欧盟的豁免规定,从而为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存在奠定了理论与实践基础,并在总结各国豁免共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构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