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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或称广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民主制度密切相关,是社会文明与否的重要标志。一个政治实体若强调对民众表达自由保障,能够直接反映出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体现出对国家公权力制约的自律意愿,彰显国家政治民主和文明的水平。本文在界定表达自由的内涵的基础上,探讨了表达自由的重要价值和对其保障的不足,从言论的行为性出发,认为有必要对表达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对表达行为的规制本身也应具有限制和合理性,这种“限制之限制”即是对表达自由的保障。本文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表达自由概述。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界定表达自由的内涵,认为界定表达自由的关键在于公共性和社会性;归纳表达自由的外延,认为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和学术自由。本部分是表达自由的基础理论,为下文展开论述提供基础。第二部分,表达自由刑法保障之必要性。主要从表达自由的重要价值和表达自由保障的现状两个方面论证表达自由刑法保障的必要性。关于表达自由的重要价值,笔者在本文中归纳表达自由的重要价值主要是:第一,表达自由是人类追求真理的重要途径;第二,表达自由是民主自治制度的前提条件;第三,表达自由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动力。此外,本文还结合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彭水诗案”“任建宇案”等热点案件梳理了刑法对于表达自由保障的不足。第三部分,表达自由的刑法保障与规制。本部分从言论和行为的区别、言论的行为性出发,探讨了对于表达行为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详尽地梳理了表达自由规制的原则,其中包括恶劣倾向原则、即刻而明显的危险原则和法益衡量原则。第四部分,表达自由的刑法保障与罪刑法定原则。通过罪刑法定原则基础理论的介绍,找准罪刑法定主义和表达自由的刑法保障的结合点,以期能够将表达自由的刑法保障放在罪刑法定主义的视野下思考。第五部分,表达自由的刑法保障与典型犯罪完善。本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刑法中存在的以表达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煽动型犯罪和侮辱诽谤犯罪存在的不足,对这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提出了一些具体地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