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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复权制度是建立在普通刑法复权制度之上发展而来的,最早是由意大利军事刑法典提出并使之完善,随着军事复权制度观念的深入人心,美国、法国等军事刑法发达的国家均纷纷建立起军事复权制度。军事复权制度的概念是指对犯罪军人在其符合法定条件后,恢复其因受刑罚处罚而丧失的权利以及资格。对于恢复军人权利,笔者认为,主要是指受刑人资格刑执行中权利以及资格的回复。笔者针对军事复权制度的性质更倾向于广义意义上的军事复权概念:对犯罪军人在其符合法定条件后,恢复其因受刑罚处罚而丧失的权利以及资格。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不断深入,军人权利的保障问题日益得到重视,刑罚的轻缓化以及非刑罚化越来越得到世界的推崇。军人这一职业具有着高于其他普通职业的风险性以及牺牲性,同时承受这种风险的还有军人的家庭,可以说军人的权利更需要专门的法律予以保障。资格刑作为刑罚体系中重要的刑种对军人权利保障问题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军人自古崇尚荣誉,若对其长期剥夺其资格或权利,却没有相应的当其满足一定实质条件以及形式条件时,权利或资格得以恢复的制度,那么这对军人以及其家庭的不利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在我国长期的军事司法实践中,依然缺少一种恢复前科所剥夺的的资格与权利的制度,这严重阻碍了犯罪军人的再社会化问题,军人一旦选择了“军人”这个职业,本身就已经面临着二次就业的问题,同时军人长期在军营,工作生活环境相对封闭,与社会脱节,若缺少相应的前科消灭的刑罚制度,尤其容易出现军事刑罚剩余现象。以上就是军事复权制度应当存在的现实价值,也是本文选择军事复权制度展开分析的现实意义所在。鉴于此,笔者以军事复权制度的概念与特点为切入点,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主要的思路展开对于我国军事复权制度的构建问题的论述。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为军事复权制度的概述。要想研究我国军事复权制度的构建问题,首先要对一些基础性的概念充分的理解。所以本章基于上述原因主要介绍了复权制度的概念、军事复权制度的概念、对复权制度与军事复权的不同理解、军事复权制度的类型、军事复权制度的特征以及军事复权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同时分析了世界军事复权制度的立法状况。基于以上研究,笔者对于军事复权制度作出如下定义:军事复权,即为恢复军事权利。在当前军事刑罚消灭制度中,恢复军事权利一般是指对于受刑军人因承受军事刑罚而承受的资格上以及权力上的缺失,在受刑军人满足一定特殊条件时,允许受刑军人恢复其丧失的资格或权利。在介绍世界军事立法中关于军事复权制度的规定之后,笔者对于世界军事复权制度的特点进行了归纳总结。本章从意大利、美国、法国三个国家的军事复权制度的相关立法状况出发,联系我国目前立法上的缺失,总结出了世界军事复权制度的一些特征。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一、各国军事刑法典中对于军事复权的规定存在不同的分类。二、各个国家对于军事复权制度的定义主张不同,采取的观点也不一样。三、无论各国对军事复权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何种解释,各国军事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文都对军事复权制度的具体适用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四、规定了军事复权制度的排除制度,即规定了一些罪名是排除在军事复权制度之外的。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军事复权制度的现状以及立法需要。第二章主要为分析问题阶段,即为什么我国需要军事复权制度以及我国目前是否具有完善的军事复权制度。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以下问题:我国目前军事刑事法律中资格刑以及前科制度的规定相对空白,进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军事复权制度,即缺少基于专门的法律规定而将资格刑或前科制度而被剥夺的权利或资格。但这恰恰说明了我国军人基本权利更需要保障,进而才可以更加完善地保障我国国家军事利益与安全。在分析了我国目前军事复权制度的现状之后,本文讨论了建立我国军事复权制度的立法需要,分为立法价值与现实需要。主要价值有以下几个方面:军事立法价值、军事司法价值、军事社会价值、军事正义价值。建立军事复权制度的理论依据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军事刑罚目标已经实现、对军事刑法功能之不足的弥补、对社会秩序之稳定的尊重、尊重和保障军人权利的需要。第三章主要探讨了笔者对于我国建立军事复权制度的一些设想以及立法建议。主要对中国的军事复权制度范围的主要适用,适用条件,程序和应用效果做了主要的构建。最后,探讨了我国军事复权制度的立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