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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是一种专利的例外情形。它保护专利时效内的排他性权利,还保护标准实施者以合理成本实施标准的权利。这种专利是由标准化组织所认可,标准化组织成员所持有的专利。这个过程中可能伴随着众多专利被纳入标准专利池。同一个标准专利池中的专利可能来自不同国家,这些专利的有效区域和标准实施区域可能只有部分重叠。这些巨量的专利,很难避免在非重叠区域内的个别专利的效力瑕疵。我们不能难看出,该问题需要在专利权利的排他性和标准化的公共利益层面寻求平衡,同时解决在跨境实施标准化过程中所带来的专利区域性问题。在某一特定产业领域中,能否成为标准制定参与者,决定着一个企业可否成为该行业的领导者。当专利被纳入标准后,专利持有人将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为了保障这种优势,专利持有人可以通过提高专利使用价格来限制竞争对手,还可以利用反向授权协议来保持自己的技术优势,从而引发专利挟持问题。由于专利挟持问题的应对方法尚不完善,专利持有人往往利用行政机关的市场禁令来行使其专利的排他性权利。专利权人的排他性权利是否被滥用需要司法机关做出裁量,而漫长的诉讼过程可能使得标准实施人失去将新产品推向市场的机会。由此可见,应对这一问题需要利用反垄断机关、市场管理机关和法院的合作来实现。同时结合标准化的跨境推广问题,由于各国执法尺度和司法裁量尺度的差异,同一个标准必要专利在不同国家可能收到截然不同的对待,这时往往需要达成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来解决。但这种贸易协议的达成是旷日持久的,而且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专利大国是否愿意放弃他们长期以来坚持的专利政策也不得而知。有数据表明我国现阶段的专利注册年增长量稳居世界榜首,发达国家在专利持有的数量优势正在逐渐被削弱。我们将在不久的将来取得与这些国家平等对话的实力,我们是否需要未雨绸缪适当调整现行的专利政策,建立高效的专利保护制度。如果这样,当我国企业在境外遭遇高强度专利执法调查时,可以在本土找到对等的报复手段。对等的报复手段也可以迫使这些国家放下身段来和我们达成双边贸易协定,以实现平等保护标准实施人权利和标准专利持有人权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