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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跟踪观察参与了发生在鲁中山区清泥沟村的一场为期4年的农民维权运动和政府对上访运动中形成的新精英的“招安”。从事件的整个过程看,这是一场新旧精英之间的拉锯战。在这场拉锯战中,新精英在物质财富、社会关系、个人能力等方面,比之旧精英都处于一种弱势,但却迅速集中起整个村庄的力量,坚持抗争了4年之久。支持抗争的内在因素就是村民对“义”的渴望,这种渴望是建立在清泥沟优越的农业条件基础上的较为发达的儒家文明。这种“义”的内容包括农业生产中的反物质主义、儒家文明对家庭伦理的提倡和对物欲的压制。在村民看来,“义”是为了一大家人的“和”气,相安无事。而为了这种“和”气的实现就必须表现出“义”。而这种“和”中蕴含着中国人的公共性。我把这种抗争称之为“以义抗争”而这种对义的渴望并非是“利他主义”而是一种“以公为私”,这一矛盾的概念要求我们必须对“公”的内在含义进行深入的探讨。在政治学领域“公”仍被定义为以契约论为前提的“公共性”,尽管这种公共性一直受到各方面的质疑。而农民行为逻辑中以“公”为私为我们质疑这一含义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这种“以公为私”建立在儒家关系本位的基础上。因为儒家文明所倡导的关系比之物质财富天然的更具有公共性。儒家文明的“关系本位”和人作为动物本能的“物质本位”之间长期的冲突是梁漱溟和费孝通所描述的农民行动逻辑之间的矛盾性的内核。而这种冲突正是引导我们思考“公共性”这一概念的极佳视角。同时,社会生产力对物质财富的满足程度则是这种模糊性最深的时代背景。当社会生产力能够满足人们对物质财富的需求时,儒家文明的关系本位就能够占据主导地位;反之,则是物质本位占据主导地位。今天,在科技的帮助下,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对物质财富的需求,这为建立“以公为私”的行为逻辑提供了绝佳的条件,社会也需要这种“以公为私”的行为逻辑。而在这个过程中人的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政府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清泥沟的抗争最终失败,从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基层政府对“以义抗争”的新精英最终失败负有极其重大的责任。而这一失败对于清泥沟部分村民“以公为私”的思想挂念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