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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我国汽车售后配件市场上存在的主要垄断状况以及现行反垄断规制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与分析,并结合国外规制经验和我国实际,进一步探讨反垄断规制的完善方案。本文首先考察了我国汽车售后配件市场的情况以及存在的垄断状况。通过考察分析,在当下的汽车售后配件市场中,配件的价格竞争、销售渠道竞争、市场进入均存在限制。在进一步分析其表现状态、成因以及影响过程中,发现价格的竞争限制主要源于价格限制行为;渠道的竞争限制主要归结于排他交易行为;产品市场进入的限制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考察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过度以及同质配件识别成本存在所导致的市场进入限制。由于这些垄断行为和垄断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汽车售后配件市场上存在一定的市场失灵、消费者利益减损以及产业创新受阻的情况,故此,需要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在提出反垄断规制和促进竞争的目标要求后,本文第二部分就我国反垄断规制现存问题进行分析。我国目前对价格限制行为和排他交易行为已有相关法律规定。然而,在现有的规制体系下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于价格限制行为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第二,对于排他交易行为的规制存在法律适用难题;第三,对于产品市场进入的限制缺乏法律回应。但是,通过分析,在汽车售后配件市场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需要进行限制,非竞争条件下产生的同质配件识别成本问题需要矫正,故此,现行规制体系存在一定空白;第四,除去正向规制的法律法规之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从反向进一步加重了竞争的限制;第五,虽然存在行政执法和私人诉讼的执法规制,但在实践中,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比较单一,私人诉讼作用非常受限,执法存在广度和深度的问题。基于上述问题,本文第三部分对行业发展相对成熟的域外进行了经验考察,包括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第一,在欧盟的规制体系中,其重点通过纵向限制行为对价格限制行为和排他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并细化规制条款,确立“豁免与禁止”的规制思路。第二,欧盟对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提供了指导,以细化滥用市场支配条款的适用。第三,欧美、澳大利亚均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以降低其对竞争的负作用。其中,欧盟及澳大利亚取消了外观设计专利在汽车售后维修配件市场上的保护,美国则着重讨论了对外观设计专利在汽车售后维修配件市场上的限制。第四,欧盟和美国均采取了丰富且具有针对性的执法手段以加强执法效果。结合域外经验以及我国实际,本文第四部分针对我国汽车售后配件市场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价格限制行为存在的认定问题,需要对其行为边界和相应后果进行明确。其次,针对排他交易行为存在的适用问题,相应的《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和十七条应当予以细化规定,明确对排他交易行为的规制。再次,针对产品进入限制存在的规制空白,为了降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及同质配件识别成本对市场竞争造成的过度限制,需要在我国汽车售后配件市场上对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进行限制并且提高同质配件的识别能力。最后,上述的规制措施需要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强化以保证反垄断规制的实效。总体而言,需要对我国汽车售后配件市场从全方位进行反垄断规制以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发展,而汽车售后配件市场的竞争与发展直接关系消费者利益、行业发展,并进一步影响整体民生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