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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许多商家打出了“明白消费”的牌,但谈到明白消费,就不可避免地谈到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文就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消费者的界定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消费者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第二,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第三,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它是指个人而不是指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体),更不包括政府。消费者的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或取得信息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含义:第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情况;第二,消费者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第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主要有: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我国现阶段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较为严重,已经影响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正常行使。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主要表现为抽象模糊的知情、不充分的知情、无用知情和虚假知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有之意和现实情况,医疗服务作为一项特殊的服务项目,应该将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包括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四个构成要件,即生产者经营者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生产者、经营者的过错,即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当然,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中也存在生产者、经营者责任豁免的情况,即生产者或经营者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因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产生了损害结果,即经营者或生产者没有过错时,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虽然因产品缺陷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失,生产者、经营者能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其侵权责任也应豁免。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在消费者主张知情权的保护上仍然存在问题:一是知情权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保护范围过窄;二是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三是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四是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五是赔偿主体欠明确,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六是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针对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法律对策主要有:完善相关立法;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包括生产者和经营者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政府直接提供及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明确消费者因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行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造成损害提起诉讼或赔偿时,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就其行为没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承担举证责任;节约诉讼成本,建立小额纠纷案件法庭和消费仲裁制度;加强有关行政部门执法力度;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加强监督与监管,主要加强包括政府监管、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工作力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