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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始终是劳动合同法,甚至是劳动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我国《劳动法》虽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但实践中许多劳动合同都签订有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问题做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将在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本文基于我国劳动合同关系的实际、着眼于我国劳动者的现实生存状况,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公权力干预的重要性。因此本文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考量紧紧抓住了社会的现实,抓住劳动者整体的弱势地位。本文的结构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主要采用中外立法对比的方式探究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立法特点。对于国外的立法现状,从两个角度观察得出不同的启示。一是从是否接受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角度观察,发现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存在完全不承认、不完全承认两种分类;二是从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模式的角度考察,发现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存在禁止型、任意型两种立法模式。对于我国的立法状况,以《劳动合同法》颁布为界,通过分析我国有关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得出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特点是完全承认的,且采取限制型的立法模式。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劳动合同违约金与民事合同违约金的关系,主要涉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两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者的功能上,劳动合同违约金依然具有保障合同履行的一般意义,它能够体现劳动合同双方的平等性,而且更能够激发用人单位用人的积极性。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前者相对于后者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即适用主体不对称,适用责任形式不对称,适用数量不对称以及“法定”与“约定”的不对称。
第三章以探讨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为核心,通过探讨劳动合同违约金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的关系,结合现行《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文以及法学理论角度,得出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第四章是本篇论文的重点,从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立法构想。目前系统讨论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论文、著作寥寥无几,这给这一章节的写作增加了一定难度。笔者经过分类总结,得出存在的问题涉及的四个方面。而鉴于本章以我国现行立法为基础,笔者紧扣两种适用情形,以四个方面的问题为突破口,对症下药,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