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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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精细化的大背景下,消费已经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人的问题,更成为一种社会问题。由于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扩大,出现了许多之前没有的新的交易媒介和交易方式,进而经营者会充分借助这些新的多变的交易手段,同时会进一步借用其在掌握信息数量和质量上的优势来诱导消费者进行购物,也会通过网络、电话这种新兴的营销方式来获取利润。在与时俱进的市场面前,之前的法律规定已经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不到实质性的帮助,只有能够真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才能提供有效的的救济方式。基于此,2014年3月15日实施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新《消法》权衡多方利益需求,适应社会发展,当中最引人注意的便是提出并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后悔权。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后悔权,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实践经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并没有得到意想之中的效果。本文从新《消法》第二十五条出发,在对后悔权制度基础知识研究的基础上,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进而结合外国关于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规定,对进一步完善后悔权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相关意见。本文在引言和结论之外,主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消费者后悔权的一般问题。本部分先对新《消法》中首次规定的消费者后悔权做了基础性论述,其中包括对消费者后悔权相关性质的理论性分析,通过对消费者后悔权的特征分析,结合相关的现状,继而引出了对消费者后悔权理论基础的相关分析。在这其中本文具体阐述了消费者后悔权存在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和消费者后悔权存在的法学理论基础。通过对这些理论基础的研究,能够更进一步地了解消费者后悔权在当今社会的理论深度和来源,能够从理论层次上进一步认识到以法律形式规定消费者后悔权是大势所趋。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研究。本部分先是对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主要规定进行了研究,这其中又包括了对消费者后悔权适用范围规定的分析,也同时探讨了消费者后悔权具体行使及其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通过对上述规定的细致研究,能够在整体上进一步了解我国的后悔权。本文通过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基础规定研究的基础上,认识到我国虽然在法律上建立了后悔权制度,但是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任然存在着不少阻碍其实施的困难。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了国外在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上的相关规定,并在充分研究的基础取其精华。由于地域和经济形态的不同,本文从中国自身独有的国情和社会情况出发,在充分研究了国外有关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后,其中包括仔细研究了法国、德国等关于后悔权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国外后悔权制度的研究,结合实践中我国后悔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认为国外关于后悔权制度的规定能为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好的建议。第四部分在前三个部分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提出了建议。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立法原则,从源头上对后悔权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包括倾斜保护原则和适度保护原则的完善。二是研究了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具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与问题相符相对应的具体措施。三是关于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实施保障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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