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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导论、正文(分为四章)和结论三部分。
“导论”以“‘凯雷’并购‘徐工’”一案及其争论引入并购基金之论证主题。此外,“导论”尚对论文选题背景及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论证思路及研究方法等予以表述。
第一章:并购基金的基本范畴。本章为全文论述之基点,旨在通过对“并购基金”概念之厘定为全文论述奠定基础。本章首先对并购及其类型、并购动机及其成败标准、并购支付/融资方式及其(各自)影响予以阐述,继之再对基金、投资及投资基金其各自内涵予以全面论述,最后揭示了并购基金其内涵及其特点。
第二章:并购基金的产生因为及其募集方式选择。本章首先对“制度变迁理论”这一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予以阐释并以此剖析了并购基金其产生因为,继之又对并购基金其募集方式选择及其影响因素予以全面论述。笔者认为,并购基金其所从事(并购)交易的高风险性不仅决定了其募集对象(即基金投资者)只能局限于少数“合格(认可)投资者”,而且也决定了并购基金宜以私募方式设立。我国证券私募实践现状(包括证券定向募集实践)及现行私募法律规范之陋缺均使得借鉴他国经验极具必要且著有裨益。
第三章:并购基金私募法律制度——以美国证券法为主要研究视角。鉴于美国其发达资本市场之重大影响及其健全有效的证券私募法律体系,故本章以美国证券法为主要研究视角而对其(私募制度)全面剖析。本章首先对“以美国《证券法》第4(2)条为基础的‘(普通)私募法律规范’”和“以美国《证券法》第3(b)条为基础的‘(特殊)私募法律规范’”分别予以剖析,继之又对“美国私募法律规范中‘规避证券注册之法律限制措施’——‘合并计算及转售限制’”予以阐释,最后就“美国私募法律规范及其实践对构建我国并购基金私募制度之启示”予以论述。笔者认为,美国私募法律规范便利了发行人其私募发行且较好地适应了证券私募实践之需要。我国并购基金私募制度之本土构建应“因地制宜”且应最大限度地实现“便利私募融资(基金募集)”和“防止规避(证券)注册”二者之平衡。
第四章:并购基金之监管——基于法理学之视角。本章首先就“主要国家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之法律规范”予以比较,继之根据“市场失灵理论”说明并购基金应采取“直接监管与间接监管相互倚重之监管模式”,最后阐明了“内部规则(契约性)”系并购基金之本质及其监管制度之主要渊源。
结论:综合全文所述予以总结进而点明主题。笔者认为,并购基金系市场经济之“自然产物”,并购基金系以“契约方式”向“认可(合格)投资者”等特定对象(通常为“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通常为“普通合伙人”)按组合投资原理从事并购交易进而谋取最大收益的一种集合投资工具(决非并购和投资基金之简单组合)。“契约性”系其本质,“私募”系其应然(而非必然)选择,其“监管”亦因之有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