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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典型的“行政国家”,在行政活动中行政决策权普遍存在,制定行政决策是具体行政活动施行的前提。但在实践中行政决策失误现象频发,行政决策背后仍然存在着腐败严重的问题,又因重大行政决策比一般行政决策更具长远性、核心性、全局性等特点。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在程序上的运行,这不仅是政府法治化建设的需要,更是公民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以及切身利益实现的重要保障。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首先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与一般行政决策进行区分,并对它们所特有的价值属性进行比较分析,然后才能在程序上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严格的规制,进而达到重大行政决策内容与程序的科学与民主。国务院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对推进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有着积极的意义,不仅对重大事项进行了中央层面的统一规定,并且在程序上规定了各个阶层参与决策与审查审议决策等五个必经程序,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纳入法治化轨道,使行政机关做出决策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类似“一把手决策”、“拍屁股走人”等现象的出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可以规制行政主体权力,避免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不负责任、不顾后果的现象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可减少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此外,从程序理论意义考虑,也有助于我国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出台。但反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施行过程,其中不乏存在各种问题。首先,容易导致民主价值与行政效率价值的选择冲突,程序追求的是公正民主,然而行政管理活动的要求是高效运行,二者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上很难实现兼得,这就对此项立法在价值选择上提出了考验。其次,重大与否无法进行根本性界定,只能量化而定,这就可能扩大行政机关权力进而侵犯到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再加上我国“党政不分”的现状,绝大多数的决策都是由党组织做出,更使得党、人大、政府三者在决策上不能实现主体规范化。最后是程序内容规定的不甚完善及部分重要程序(如试点试行实践程序)的缺失,容易在真正发生问题时造成巨大公共利益的损失,消耗成本巨大,且损害政府信誉,造成诸多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从一般理论到价值意义进行了细致论述,并对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做出进一步的分析研究,提出了自己粗浅的几点建议:一是最大程度上对重大行政决策在概念上和范围上进行细化区分,将抽象概念具体化,并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进行严格划分。二是规范党组织的重大决策程序,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实现治标又治本。三是规范各项程序的具体实施措施,确保程序执行到位。四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试点试行机制,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始末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来完善决策,并对后续决策提供借鉴。五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监督问责机制,内部与外部相结合、行政与司法相结合、并加强公众监督的力度,使重大行政决策更加公平公正,程序更加趋于完善;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程序,鞭策决策者严格按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本文通过提出上述建议,致力于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尽绵薄之力,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可供执行的中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