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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粮食问题不仅是民生问题,也是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在抗日战争期间,粮食问题更是事关战争成败与民族兴亡。广东是理想的稻米种植区,明朝中叶以后,随着广东农民广种经济植物及城镇人口的增加,广东粮食已渐匮乏;19世纪中叶,海外市场对广东蔗糖需求大增,刺激粤民废稻植蔗,广东缺粮情况日趋严峻;鸦片战争爆发后,广东封建自然经济进一步解体,农业商品化浪潮席卷广大城乡,经济作物地位普遍崛起,粮食生产日益萎缩,缺粮境遇雪上加霜;抗战期间,由于国米洋米不能自由输入,更是连年发生严重粮荒。为了实现军粮充足、粮价平稳、社会安定这一政治目标,广东国统区政府以行政和法律等公权力手段对全省粮业实行全面管理,尽最大力量确保本省粮食安全。行政与法律虽然都是监管手段,但行政自身无法避免的不稳定、不严谨、模糊抽象等天然缺陷使其难以成为粮食安全保障的主力;相反,法律则因其权威、稳定、明确、严谨等品格而成为粮食安全保驾护航的首要选择。 抗日战争期间,广东国统区施行了一系列粮食安全法律法令。这些法律法令既有来自中央的,也有省政府依据中央上位法的规定自行制定的。中央国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令依据规则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市场管制类、一般管理类以及机构设置类。这些规范性文件一方面要在各地区得到良好执行,另一方面也是地方政府出台本省规定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广东省政府立足于本省特殊情况,也颁行了一系列法律法令,这些制度依据内容不同可分为市场管理、粮食生产、田赋三征、粮食运输、粮食仓储等方面,其中市场管理又包括存粮调查、制售管理、消费限制、流通管制、价格管制等内容。最后,省政府设置相应的行政机构,并充分发动和利用第三组织执行上述规定,以实现保障粮食安全的预期目标。 省政府为适应民族战争的需要而制定和施行的一系列战时粮食管理法律法令,无论从军事、政治抑或经济角度看均是科学合理的,实践证明是基本成功的。但由于立法理念及技术上的偏差以及执法过程中公务人员的腐败舞弊,使得粮食安全保障法律的实践运作效果大打折扣。对这些问题作出实事求是,辩证全面的分析讨论并提出对策,无疑能为今天我国在依法治国理念下制定与执行粮食安全管制法律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即立法上既要完善粮食安全法律制度内容,又要提高立法技术,严格遵守立法程序;执法上既要明确职责分工理顺部门关系,又要加强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