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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确立了夫妻对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夫妻一方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其就无法实际领取该养老金,即婚姻期间尚未实际取得的养老金只是一种期待经济利益,离婚时对该期待经济利益应如何进行价值估算和分割,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目前,对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养老金的期待利益如何分割,学者的研究主要涉及德国、美国、澳大利亚1,但是国内学者关于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的法学研究尚不多见。而英国是较早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西方国家,也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在英国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养老金制度是建立最早,也是发展比较完善的制度之一。英国的夫妻分割养老金的实体规则,对养老金价值的估算及分割养老金的方法规定得非常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对我国立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因此,此前,笔者曾经合著发表论文2,其涉及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制度的实体规则,侧重于对养老金价值评估以及价值分割的具体方法的介绍。本文在前篇文章的基础上,引入了对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的程序规则的介绍,比如:对养老金分割进行救济的具体程序的启动与运行、不同主体在补充救济程序中的责任分配、以及适用经济命令后的具体执行等。同时,基于对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具体规则的评析,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来探讨现行我国夫妻分割养老金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从而得出完善我国夫妻分割养老金的立法建议与改进司法的建议。 本论文除引言、结语外,包括五个部分,共四万多字,其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夫妻分割养老金之概述。本部分包括三方面内容:养老金权利之性质;夫妻分割养老金之法理基础;现代家庭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及对养老金分割的影响。首先从性质上看,夫妻在婚姻期间所积累的养老金的性质属于期待利益。夫妻双方对此均享有权利,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期待权。作为计划成员的婚姻当事人须等到其达到退休年龄时,且需要相关责任者(国家、企业或者个人)按照不同养老金计划的要求、履行了一定的行为(如缴费),方可实际获得该财产利益。并且,婚姻期间一方所得的养老金权利由夫妻共享,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首先,就夫妻对家庭的贡献而言,夫妻一方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价值与他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是相同的。婚姻期间一方所得养老金的期待利益由夫妻共同分享,离婚时对其按比例分配,是对家务劳动价值承认的体现。再者,妇女的财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妇女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应该保证离婚时对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不会损害离婚妇女的经济利益。最后,在不同的情形下,对婚姻期间一方积累的养老金予以分割,应该区分采用不同的分割原则,即均等分割原则与公平分割原则。 第二部分: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制度的状况。本部分主要从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的实体规则、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的程序规则这两个方面,来较为系统地介绍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制度的状况。英国现行关于离婚时夫妻分割养老金制度是经历了大约30年制定法和判例法演化的结果。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其养老金保障体系立法是立足于自己本国的特殊国情之上的,有自己的特色。英国的养老金保障体系是夫妻分割养老金制度建立的基础,其养老金保障体制包括有国家养老金计划、既定养老金计划和既定资金积累养老金计划三种类型。其养老金价值估算方法的适用主要体现在既定养老金计划与既定资金积累计划中。其养老金价值的审查也十分详细。法院在判决分割养老金时,可以选择适用这两种经济命令。英国法院视离婚问题关系重大,并且视婚姻财产问题为需要救济的问题。有关养老金分割的程序规则主要体现为:补助救济程序的适用;经济命令发出后生效前的必经程序中不同主体的责任。 第三部分: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制度的评析。本部分结合第二部分对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制度状况的阐述,分别对其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予以评析。对其实体规则的评析主要分为:养老金价值估算的评析;养老金价值审查的评析;两种经济命令的评析。养老金价值的估算,是以使用“现有资产移转价值”作为基础,权衡适用“适当调整的现有资产移转价值估算方法”,从而裁定出体现公平分配理念的养老金价值。两种不同的经济命令的区别表现为:各自适用案件类型不同,针对的标的不同,对于再婚的前配偶的后果不同,对前配偶所造成的风险的不同。对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程序规则的评析主要分为:第一,关于补助部分的程序规则的评析,主要是指法院运用特有权力,以体现法院案件管理的目标,即司法公正与程序经济。同时在行使权力时,期待尽可能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合作,从而在基本目标的框架下,公正地审理案件。第二,关于判决部分中的程序规则的评析,主要表现为:判决追求“解决争议、节约成本”的目标。在法院衡量分配比例时,注重当事人的需要与公平分割。其对婚姻财产予以公平分割须考虑的因素有:夫妻各方的收入、财产状况、经济需求、义务、生活标准、年龄等。而且,法院还保证适用两种命令不相冲突。第三,关于执行部分的程序规则的评析,主要分两个方面:养老金价值分割后的现金收益的来源与转移;养老金计划提供者责任如何履行。 第四部分: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本部分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夫妻分割养老金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其不足;我国夫妻分割养老金之立法、司法现状及其不足;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本部分在简要介绍我国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体制的基础上,首先阐述了我国现行夫妻分割养老金的立法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之性质,我国立法并无规定。关于婚姻期间一方积累的养老金之立法不足还体现在:第一,未规定养老金价值的估算方法;第二,未规定养老金价值的具体分割方法。其次,在我国的司法现状中,适用夫妻分割养老金的情况并不多见,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相距较远。且在其他方面表现出一定的缺陷,比如证据收集有困难等。最后,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本部分针对前述我国现行立法不足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立法与司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改善立法的启示主要涉及:我国夫妻分割养老金价值的估算;夫妻分割养老金的方法。其次,改进司法的启示主要包括:适用的程序、法院判决和执行三个部分。养老金分割诉讼,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当符合法院衡量适用或者当事人合意适用的条件时,可以直接适用简易程序。且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在解决养老金分割的司法判决中,法院应考量分割的具体比例,要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情况”。在养老金分割后的执行过程中,为了确保养老金利益的最终实现,养老金计划管理者须履行一定的责任,保障养老金的现金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