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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事交易的迅速发展,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具有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允许公司对外担保可以维护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安全以及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在规定公司具有对外担保能力的同时,还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一定的担保程序,即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司对外担保。但对于违反公司对外担保程序,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责任应如何承担,却没有做出规定,引起很多的诉讼纠纷,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促进资金融通。公司是否可以对外担保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会或董事会按照对外担保程序允许公司对外担保,担保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在超越章程规定的范围甚至于违反公司对外担保程序的情况下,股东会或董事会允许公司对外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有待进一步加以认定。如果进入诉讼阶段,在司法实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共同意志的载体,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世效力,不能对抗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不宜因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与可查阅性,就认定第三人负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进而推知第三人知晓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发生履行效力。公司虽然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进入诉讼阶段,司法人员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依照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公司、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法律责任,适当的弥补债权人的经济损失,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通过运用案例分析、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重点分析公司章程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和论证债权人不具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并着重分析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希望对完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