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同时确立了行政许可评价制度。行政许可的阶段合理性和政府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定期进行评价,保持行政许可制度的动态适应性。我国在立法上对该制度加以明确,这是我国立法上的进步,但是在具体制度的建构上还是有不少缺陷与不足。我国对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规定,只是局限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操作规范缺失,评价制度的实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行政机关有时为了自身利益的维护,对评价制度“视而不见”,导致评价制度被架空,仅仅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其存在的价值。本文从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构成入手,对我国评价制度的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时间、评价方式和处理结果等各方面都作了介绍,结合我国评价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情况,对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比如,评价主体单一、评价内容不具体、评价时间过于笼统、评价程序缺失等。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借鉴国外的规制影响评价制度和我国有些地方关于评价制度的具体规定,对健全行政许可评价制度作了几点设想。第一,构建多元化的评价主体。包括:强化行政许可设定机关的法定评价义务,明确评价责任,提高设定机关的责任意识;建立专门独立的行政许可评价机构,培养专业行政许可评价员;通过提高公正透明度,来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第二,明确评价内容与标准。将原则性的评价内容具体化,确定评价标准。第三,规范评价程序。针对不同的评价主体,规定不同的评价启动程序,由专业的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规范评价程序,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