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粮食主产区是我国粮食安全保障的重大责任主体,为我国粮食安全供给、粮食安全大局稳定以及粮食产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使得我国粮食主产区大量耕地被用于粮食生产,进而丧失了发展第二、三产业获取高额收益的机会,再加上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缺失,导致我国粮食主产区长期处于“产粮大区、工业小区、财政穷区”的尴尬局面。因此,必须加强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提高粮食主产区政府重农抓粮以及种粮农户生产粮食的积极性,促进粮食主产区经济社会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及保障代际公平,实现经济发展与粮食安全协调的良性互动。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问题历来是党和国家特别重视的问题,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核心区,制定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2016年3月17日,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优先建设确保口粮的高标准农田。 针对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问题,学者们多从经济学和管理学角度去研究,很少有从法学角度进行研究的。本研究将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我国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制度健全与机制完善,最终实现我国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市场化、法律化、制度化和常态化,从根本上破解束缚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种粮吃亏”难题。本研究沿着“理论探讨→现状考察→经验借鉴→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的技术路径,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工具论证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以湖北省为例深入分析我国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政策法规和实践现状,找出目前我国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成因,在分析借鉴国外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健全我国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法律制度体系,并提出完善我国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法律运行保障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