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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作为一个危险的社会群体,同时也是一个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精神病人及其强制医疗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不但影响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还关涉到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与自由,因而其在实践中已经发展成影响深远、涉及范围较大的一项社会问题而广受各界的关注。美欧等法治发达国家对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方面的规定早已经系统化和成熟化,其不但将强制医疗措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还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予以专门和详细地规定,目的旨在更好地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与此相比,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虽然我国97年《刑法》第18条第1款早已经对强制医疗制度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其内容太过原则和模糊,再加上该条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缺乏配套的程序作为依托,由此导致强制医疗在实践中大多演变为公安机关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掌握适用标准,更大的问题在于其整个运作过程中不但缺乏检察院、法院等中立第三方的介入和监督,而且当事人也毫无救济途径可言,这种做法不但严重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更直接的后果是其在强大的行政权本就难受司法权控制的情形下,进一步加剧了行政权被滥用和恣意化的风险,由此实践中屡屡出现“真正患病的精神病人因长久得不到有效的治疗与监管而‘肇事’、‘肇祸’现象频发”、“正常人由于财产、私人间恩怨甚至于上访而随意‘被精神病’”和“犯罪分子利用精神病司法鉴定来逃脱刑罚制裁”等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如此林林总总的乱象无疑凸显了因强制医疗程序匮乏而引发社会问题的严重性。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别程序入法,从而将此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措施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并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这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以及救治精神病人等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在肯定该程序进步一面的同时,还必须对其立法和适用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保持高度的警醒和反思,该文拟以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为切入点,通过结合域外的先进立法以及《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能够对该程序的法治化构建有所裨益。该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了确保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在相同的层面进行,该文首先探讨了“精神病”和“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作出了界定,进而对该程序的地位作出了合理定位,最后对该程序的功能和意义进行了深入剖析,从而为后续的一系列具体程序设计和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二部分,以域外两大法系先进国家的现有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基点,详细分析了其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启动程序、审理程序、终止程序、救济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之上对两大法系规制强制医疗的相同点进行了比较探析,从而为下文完善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提供了有益借鉴。第三部分,通过结合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其鉴定程序、审理程序、执行和监督程序、救济程序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细致梳理,如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现象严重、审判程序的设计损害了被害人一方的程序参与权、强制医疗机构权力过大、监督措施缺乏力度等,继而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如增加鉴定的透明度和进一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明确赋予被害人一方参与庭审的权利、引入外部专业监督机制、构建配套的保障机制等,从而最终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法治化构建夯实稳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