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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然而,在实际中因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引起的诉讼纠纷正在突显出来。涉及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200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为之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指定专门的管辖法院。《最高法院公报》分别于2008年、2009年刊登了涉及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案件。证监会在其发布的《中国资本市场报告》中针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措施(2008—2020年)提出了“逐步完善由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交易所共同组成的多层次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这些都使得本文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司法介入具有了现实的社会意义。本文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八个案例,并对它们涉及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这八个案例主要是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的。最后从当事人身份、所涉异议行为、交易所这类异议行为的权力渊源、交易所这些行为外观上存在的错误之处以及这类案件的前景这五个方面归纳出这八个案例的一些共同特征。本文第二部分从四个方面对在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必要性,首先分析了证券交易所内各利益主体间的结构性利益冲突,而这些利益冲突是没法通过自律来消解的,因此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就需要有效的外部控制,外部控制的方法除了司法介入还有行政、立法等方面的控制,而涉及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案件的出现则产生了对司法介入的现实需要。第三部分,我们对法院介入其中的适当性进行了讨论。这一章中从司法权的性质是消极、中立的,司法介入的相对优势,以及美国法院长期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经验与启示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法院这样的角色消极、被动、中立可以在证券市场这样物欲横流的空间中保持一份更平和的心态,从而更加妥当地在利益权衡中取得一个公认的平衡,是非常适当的。第四部分对法院介入其中的合法性,在结合案例分析和法院的通知以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分析和讨论。这一章中从前面提到的不予受理的案例事实讲起,在查找到法院关于对此类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后对这一司法政策进行了评价。此后,2005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虽然这一规定的具体践行等到了2007年,然而它使得法院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取得了合法性。本文第五部分依赖于上述八个案例解析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中的一些问题。首先从法院是否受理涉及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谈起,再从诉讼中证券交易所的法律主体性质说道案件类型选择应该是行政诉讼抑或是民事诉讼,接着讨论了现有案例中法院对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司法审查,最后从“监管过错”认定标准、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和受其影响的投资者投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买者自负原则讨论了责任归属。本文第六部分是对我国法院介入证券交易所司法理念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