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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开始实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市场经济经过十几年的迅速发展,新型交易方式不断涌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市场经济地位、信息掌握的差距越来越明显,经营者不再单纯的靠暴力手段强迫消费者进行交易,而采用更加巧妙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在信息掌握不真实、不充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对于这种状况,十几年未作大幅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跟不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步伐。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日益凸显。传统的私法自治原则开始向倾斜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社会法方向发展。消费者后悔权指的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向经营者撤回缔约的意思表示而不必说明原因,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权利行使使双方的关系恢复到合同缔结之前。后悔权制度的出发点是保护消费者在不受经营者干扰的情况下,通过收集相关的合同信息,重新审视自己缔结合同的行为,以确定是否接受合同的束缚,即使取消合同也不用为此付出代价。国外许多国家都对消费者后悔权做了法律上的规定,发展得较为成熟。我国目前没有对消费者后悔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制定消费者后悔权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是国际发展的潮流,我国应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学习和借鉴,并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尽快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纳入立法之中。本文除导言和结语部分外,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主要涉及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将后悔权与相关权利关系进行区别和考察。第二部分考察国内外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国外后悔权制度的发展和法律规定,找出我国在该制度建设上与外国的差距。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构建。从确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度的立法模式、适用范围、具体行使要件、权利限制、法律后果、制度的法律保障和各法中关于消费者后悔权规定的衔接与协调七个方面,对我国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