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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家庭生活方式也日新月异。在这大时代背景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尤其突出,夫妻共同债务的定性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一直以来,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立法缺乏系统性、统一性的的认定规则。法院在审判夫妻债务纠纷时,大部分机械地援引《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即以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最初,“第24条”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保护了债权人财产利益,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但另一方面损害了非举债方配偶的利益,衍生出不小的负面效应,如第三人与举债方虚构债务损害配偶方的利益,配偶方难以举证推翻共同债务的认定。为了解决以上问题,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文章以下简称,法释[2018]2号),以家事代理权为基础,重新制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规则,同时调整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试图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毋庸置疑,新司法解释具有其理论合理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立法者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并没有完全达到,即彻底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统一性。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从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到之后陆陆续续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其内容不断被丰富,主要是共同生活的用途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推定论以及法释[2018]2号。司法实践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导致认定标准的演变,以往孤立地用一种标准审判不同的案件其结果往往是使得上诉率居高不下,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困局。反观,法释[2018]2号中法条所涉及到的“共债共签”、“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举证责任分配”等是结合了夫妻共同合意、共同生活、共同利益等要素辩证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运行,检验新司法解释的效果最好的衡量标准就是司法实践。通过案例分析法、定量研究法,以新司法解释颁布时间为分界线,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江苏省与安徽省的夫妻债务案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选取了260个审判案例,以制作图表的方式更加直观地展示了两省夫妻债务认定审判情况: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比例呈明显下降趋势,法院审判案件时不再片面地认定共同债务而是综合考虑各种债务要素。新司法解释频频被援引的同时也暴露出新的问题,主要是新司法解释法律要素细化不够明确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依旧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针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界限模糊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法律制度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审判中难点,增设日常代理制度。其次,明确共同生活与共同生产经营的判断标准,夫妻共同生活应该坚持共享利益原则,结合婚姻状态综合考量;共同生产经营的判断应首先考虑共债产生的原因,夫妻双方或单方参与的生产经营债务认定要素不尽相同。最后,在举证责任分配混乱的局面,要区分不同的举债情形,既不能将举证责任全部分配给债权人亦不能归于非举债配偶方,要让夫妻中举债一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使得三者之间的合法利益达到平衡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