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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问责制已经成为各国通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其本质在于对政府官员进行监督以及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政府官员进行责任追究。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尽量不受损失,它是民主政体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体现了“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008年6月28日至29日凌晨在贵州省瓮安县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打砸烧抢事件。该典型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达1600多万元。后经调查,发现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瓮安县委、县政府行政不力、不公,人民群众积怨过深。为此,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先后三次向瓮安人民道歉。而瓮安县委书记王勤、县长王海平、瓮安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政委罗来平、县公安局局长申贵荣等在“瓮安事件”的整个过程中,因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被依法问责,甚至连州委书记也被连带免职。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理论阐释,在分析“瓮安事件”的官员问责的详细过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规及规章,同时借鉴香港高官问责的成功经验,找出中国目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兴起及其主要内容,其中阐释了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及相关理论,介绍了中国行政问责制的产生与发展及其主要内容。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贵州“瓮安事件”的官员问责过程和体现出的问题。第四部分在结合贵州“瓮安事件”的官员问责过程分析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其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香港的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与建议。第五部分为结语,对全文进行了简要的概括和总结。